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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 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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