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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 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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