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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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