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出境须知 | ||||||||||
|
||||||||||
|
(4)交付旅行费用证明; (5)医疗保险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每人一份; (6)用德文或英文书写的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工作岗位,月工资,准*明。 (三)、探亲旅游入境居留的规定 德国对外国人入境和居留还规定: (1)外国人前往德国探亲,获得入境签证后,还应申领居留许可证。可先委托在德国的亲属朋友事先向外国人管理局申请代办,也可在入境后再申办。 (2)入境后如果变更居留地点,要及时向外国人管理局报告。 (3)旅游签证持有者,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如果想从事何种工作,必须获得外国人管理局签发的工作许可。 如果入境者临时发生种种特殊情况,如意外伤害事故、交通事故、疾病等,在签证限期内不能按时离境的,可以再签证。德国驻华使馆签发的旅游签证,一般对一次进入下列的申根国家有效:比利时、德国、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奥地利、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