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也不尽相同,有三代、五代、有七代禁婚和凡有血缘关系的人都禁婚的说法。如芒康有人说三代之内不能结婚,否则后代寿命不长,在昌都县俄洛乡则说上代之内不能结婚,不然生下来的小孩会残废,家里会变穷。在昌都县妥坝乡有人说凡是有血缘关系的人都不能结婚,至于哪些人之间有血缘关系,则没有明确的推算方法、主要由老年人告知;如果违反,则社会舆论会说这两人是妖魔的化身,头盖骨会崩裂,死后进地狱,永世不能转世*。左贡县有人说,有血缘关系的人要五代、七代之外才能结婚,否则生出的小孩无脚,无手或豁嘴。在左贡县丁卡村则说五代之后才能结婚,否则会遭嘲讽、挖苦,认为天地不容。尽管禁婚的范围说法有异,但禁忌是很严厉的,一方面是社会舆论指责,另一方面是隐含的文化心理压力,构成了在此禁忌内的自律行为。与之相对,在此范围之外的性关系则较宽松,婚前的性关系是较自由的,而婚后的婚外性关系,特别是男人发生性婚外性关系,既没有太大的文化压力,也没有严厉的惩罚。同时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并没有违反传统观念中在婚姻和性关系方面最基本的血缘禁婚原则,自然也会受到文化的支持。事实上在兄弟共妻,有的则不说明,婚后年龄小的弟弟长大后与嫂嫂发生性关系,构成事实上的共妻,这不仅对弟弟、嫂嫂和大哥而言是十分正常的,父母和社会还给予鼓励。对妻子而言,因使兄弟团结不分离,能获得贤惠的赞誉,对兄弟们而言,也会得到孝顺、兄弟和睦的好名声。 昌都藏族传统基层社会的整合主要靠的是宗教和地缘组织,没有普遍的、以血缘亲属为纽带的氏族组织(三岩等地的帕措组织除外),普通的农牧民对世系的追溯往往只能说道爷爷辈,或曾祖父辈,再往上能说清的人就很少了。表现出家族的世系观念不强。在家庭中对子女并不存在嫡蔗的区分,一视同仁。非婚生孩子也一样,在社会上也不受歧视。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继承权上。对普遍农牧民而言,继承权主要是家庭财产的继承。一般的习惯,儿女长大后或分家,或结婚离家,家庭财产的划分主要是按在家的人口计算,大多数是每人一份(有的地方给父母多一点)。子女,包括一直在家生活的非婚生子,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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