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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7-19 11:09:19 来源:财经网 空难索赔中,事故原因是决定赔偿的重要依据。如果空难非责任事故,将采取法定的限额赔偿。依据原中国民航总局2006年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万元。河南航空公司将法定赔偿限额增加至59.23万元,据称是考虑到2006年至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如果空难认定为责任事故,将援引无限额的赔偿,依靠协调解决。 然而,事故发生后不到一周,河南航空公司的赔偿行动即已展开。彼时,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才刚刚成立。家属们尚未从失去亲人的巨大悲恸中走出。 更重要的是,河南航空公司提供给家属们的赔偿协议中,附有一份《责任解除书》,其中设立了这样的免责条款:遇难者家属在签订赔偿协议之后,不能再对航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诉求,不再以诉讼等任何形式提出任何有关的权利主张。 长期关注航空领域诉讼、曾介入包头空难索赔案的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宵洛表示,该项合同是典型的显失公平合同,即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免责条款的条件和范围宽泛,意味着家属签字的同时已自动放弃追诉权,“这相当于航空公司利用强势地位制定的欺诈合同,是一项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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