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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5-27 11:23:39 来源:kllv 如果你旅游了一趟回来后,发现旅游时遇到的旅游质量问题,90天内投诉也不算晚了。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上最近公布了《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根据这个 “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旅游投诉有效期延长至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对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管辖范围、投诉处理规范等进行了界定。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全国试行的是《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可以使投诉处理过程变得更透明,更有利于游客掌握调解进度,推动纠纷的尽快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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