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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胁,说“你们别想走出井冈山、有你的手机号,能找到你,我们在上海见”等。警察对车主的威胁行为并无特别“气愤或告诫”,反而对索要我们所拍伤情照片特别感兴趣,(因为女友已提出将向媒体把曝光)。随后我们由于头部疼痛提出进行CT检查,被警局予以回绝。法医在没拿到X光片情况下做出了轻微伤害的鉴定。警局据此作出轻伤乙级每人最高500元的赔偿,而手机损坏仅赔偿修理费,衣物、皮鞋损坏沾满血迹仅赔偿洗涤费。更气愤的是行凶车主称自己已怀孕(怀孕的人会每天开车十几小时,行凶这么勇猛?)。警局不予以进行简单的医学鉴定,当晚将其释放,并要求受害人全款付车资,并称对行凶男子最多也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上限处15天拘留。我们认为,前面的车费纠纷并不能掩盖之后进行绑架、抢劫和故意伤害的事实,绑架、抢劫和故意伤害的任一条都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畴,应该适用于《刑法》。但警局显然出于维护井冈山形象而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这种轻微的处理方式不但有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的法律精神,而且助长犯罪分子在国庆期间在公安局门口绑架、抢劫、行凶的嚣张气焰,更对以后受害人可能受到被释放歹徒威胁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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