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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发生的实际案例看,因为游客过激维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事后查明旅行社并没有过错,旅游质监部门一般是不予支持的。而有的游客在索赔过程中因为细枝末节动辄提出巨额赔偿的行为当然也不可取,尽管旅行社违约行为理应受罚,但索赔要讲根据,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都要维护。还有一些游客对旅游途中的住宿、用餐、交通工具等方面不满意,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但投诉一般不会成功。因为很多“粗心”游客在出游前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往往只注意争论团费的高低,而疏忽其他方面的标准,结果在出游过程中发现这些内容与自己的愿望相差太远,就以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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