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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六)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的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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