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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1991年颁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时效: 一、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二、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后,经审查,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应诉答复时效: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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