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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饭店并不具备这四个条件,如上述案情可见,已经确定客人挎包系两名男子所盗,即侵害人不是饭店、而是那两名男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饭店承担赔偿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客人林某等人的损失只能由那两名男子来承担。2.如上述案情所示,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确认为盗窃案,并已立案侦查。那么,此案的最终赔偿只能待公安机关侦破,查清全部事实后才能确定。作为饭店方,应当向林某等人说明情况,予以安慰。(国家旅游局质监所 张坚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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