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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不备回程机(船)票。 第二十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停留或活动者,入境时所持之中共护照或相关文件,应交由境管局机场(港口)服务站保管,俟出境时发还。但依第十二条规定许可或依第十三条规定项目许可免予申报者,得不予保管。依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留存其影本,正本得不予保管。 第二十八条 大陆地区人民在往返台湾地区之外国或第三地区民用航空器服务之机组员、空服人员,因飞航任务进入台湾地区者,应由其所属航空公司之台湾地区分公司负责人代向境管局申请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在台湾地区无分公司者,由该航空公司在台湾地区之代理人代为申请。 前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及依前项规定申请者,应于抵达台湾地区机场时,由其所属航空公司之台湾地区分公司负责人或台湾地区代理人代向境管局机场服务站申请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保证书得免办对保手续:
    一、因其所属航空公司临时调度需要。
    二、因疾病、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 前二项人员应持凭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及大陆地区证照等有关*,经查验入出境。 依第一项发给之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七日;第二项发给之单次临时入出境许可证,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三日。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延长期间。 第一项、第二项进入台湾地区之人员,不受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之限制。 第二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在往返台湾地区之外国或第三地区船舶服务之船员,因航运任务进入台湾地区者,应由其所属航运公司之台湾地区分公司负责人代向境管局申请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在台湾地区无分公司者,由该航运公司在台湾地区之代理人代为申请。 前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及依前项规定申请者,应于抵达台湾地区港口时,由其所属航运公司之台湾地区分公司负责人或台湾地区代理人代向境管局港口服务站申请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保证书得免办对保手续:
    一、因所属航运公司临时调度需要。
    二、因疾病、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 前二项人员应持凭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及大陆地区证照等有关*,经查验入出境。 依第一项规定发给之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每次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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