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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还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 1、*、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军用枪、公务用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注射枪、发令枪等。 其他*:样品枪、道具等。 军械、警械:*、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国家禁止的*、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物品类,包括:*: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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