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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允许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在中国境内私自买卖外汇。 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看,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与人民币的交换(即买卖),只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经批准可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二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系统进行的买卖。未经上述两个渠道的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无论比价如何,均属私自买卖外汇行为。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外汇买卖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私自买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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