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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包含了以下内容: 1、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存入外汇指定银行,实行自愿原则;也可以凭海关原入境申报单汇出或携出境外。 2、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入境后的一切费用开支均以人民币支付。用外汇兑换*民币在境内使用的,其剩余部分可凭本人护照和6个月有效期内的银行兑换水单兑成外汇并可携出或汇出境外。 3、不允许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在中国境内私自买卖外汇。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看,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与人民币的交换(即买卖),只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经批准可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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