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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及国家集训队。 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难度、技术等级的评定。 八、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技术等级评定及资格认证。九、负责对外开放山峰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华境外登山队的登高成绩,颁发"登顶证明书"、"登高证明书"。 十、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积极与国际接轨,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器材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十二、开展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页码:[1] [2] [3] [4] 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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