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 国家《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 关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法规和手续(一)
  • 关于促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 国家旅游局公布赴台旅游三大原则
  •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 国家级风景区的划分及评定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旅游局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页码:[1] [2] [3] [4] [5] [6] 第5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