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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估算投资和效益;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 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 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 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 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 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 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 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 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 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 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 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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