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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购物和其他旅游消费场所,应当纳入本省旅游佣金结算体系,成为旅游佣金结算单位,接受旅游、工商、税务、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对私授回扣,不按本办法实行佣金结算的旅游经营者,视为违反《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琼府办[2002]11号)的单位,严禁旅行社带团到这些违规单位参观消费。 第十条 对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购物和其他旅游消费场所实行资格评定,资格评定工作由行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团队到未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的旅游经营单位消费; (二)在佣金结算的同时另外收授回扣; (三)支付或收取停车费、人头费,或以加油费、奖励费等变相收授回扣;&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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