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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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