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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2001年4月18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会议通过,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1年7月1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土地、园林、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其规划应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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