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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于今年11月1日启用的修订版《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里,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旅游局在专用条款内新增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条例,首次公开明确了旅行社转让合同可选用的2种方式。不出两月,饱受争议的旅行社拼团、合团业务就有章可循。

      针对旅游行业存在的转拼团现象和由此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新修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专用条款”部分增加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条。其中,明确提出了旅行社转让合同应选用的2种方式:一是“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若在旅游过程中出现因服务质量而发生的赔偿,可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二是“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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