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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 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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