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
  •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对外经贸部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
  • 外商独资旅行社规定
  •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要求
  • 旅游条例:权利和义务
  •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sp; 第十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资格,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30天前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并将债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机构注销手续后的未了事宜,应当由其派出部门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代表处、事务所、办事处、联络处或设立其他名称的机构,均视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页码:[1] [2] [3] [4] [5] [6] 第5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