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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审计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目标、社会效益目标、管理目标及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等情况。 第十七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审计机关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于审计前五天向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作好准备工作并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任期内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 (二)任期内的财务、会计、统计、业务及有关的报表、帐册、凭证及文件资料; (三)任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目标和有关计划、资料; (四)任职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资料; (五)企业章程、内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其实施产生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情况; (六)任期内各种经济悬案资料及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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