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
  • 公安部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 公安部关于开展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管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1990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 国家旅游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中央6号文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旅游商品小额贸易限额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规定
  •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  
    【时 效 性】 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外交部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13日
    【正    文】


        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治理旅游市场,制止某些旅行社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削价竞争、肥水外流;为了推动旅行社贯彻执行“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防止某些外国旅行社长期欠款和烂账,维护国家利益,决定从1989年2月1日起,将原来委托给中央各一类旅行社的旅游签订通知权收归国家旅游局。只批准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暂作为国家旅游局代理通知旅游签证的单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分别负责为其本地一类旅行社所组织的国外旅游团(组)核发旅游签证通知。具体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