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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 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旅游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颁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1992年5月29日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对你区申请开展中越旅游业务事已于5月13日做出批复,并授权我局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与越南开展一日或多日边境旅游业务。凭祥—谅山一日游、东兴—芒街一日游、防城—鸿基三日游、南宁—河内四日游。请就以上业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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