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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旅游企业对审计事务所的验证结果有异议时,由指定验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九、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审计验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和反映审计验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予以支持和协调。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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