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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 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颁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
        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与越南、缅甸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由于中越、中缅边境情况复杂,开展边境旅游要循序渐进,并随时总结经验。具体意见如下:
        一、目前可开办以下四项边境旅游业务,即: 页码:[1] [2] [3] [4]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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