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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颁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 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与越南、缅甸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由于中越、中缅边境情况复杂,开展边境旅游要循序渐进,并随时总结经验。具体意见如下: 一、目前可开办以下四项边境旅游业务,即: 页码:[1] [2] [3] [4]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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