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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周边国家开展两日游和七日游活动的函 【颁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2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1992年6月16日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你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周边国家开展两日游和七日游活动,并授权我局函复如下: 一、两日游和七日游以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承办单位分别是霍城县旅行社和新疆海外旅游总公司。 页码:[1] [2] [3]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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