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中国国家旅游局公告(2006年第1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我国地方旅游法规的比较研究
  • 贵州旅游村寨管理
  • 港澳游外汇管理规定
  •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 吉林市旅游管理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 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  
    ;
      (六)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七)估算投资和效益;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风

    页码:[1] [2] [3] [4] [5] 第3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