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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澳游外汇管理规定  
    旅行社申请购汇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四、银行在办理港澳游团费售付汇手续时,所涉及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必须限定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接待社范围之内(香港旅游业协会、澳门旅游局推荐的名单见附件)。 

      五、银行在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居民个人办理个人零用费的核销手续时,应当凭边检部门在居民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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