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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9.2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9.09.24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在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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