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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9.2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9.09.24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在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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