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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旅游业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实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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