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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九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旅游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编制该规划的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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