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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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