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 安徽省旅游条例
  • 杭州市旅游条例
  • 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

    页码:[1] [2] [3] [4] [5] [6] [7] 第6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