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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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