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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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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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