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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等比例所称旅游产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等,主要为旅游消费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动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使旅游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大问题,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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