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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开拓旅游市场。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市(地、州)、县旅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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