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世博会交通缺口大 滨水游入配套规划
  • 禁止旅游业务中私自回扣
  •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对《设立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国内游公约 出境游指南
  • 《四川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  
    内做好旅游业的管理监督。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旅游资源和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上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及数据库。&nb

    页码:[1] [2] [3] [4] [5] 第3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