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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 区县旅游部门通讯地址: 邮编: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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