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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文明经商,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
      第三十六条 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污水、垃圾,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加强监督和检查。对石缝、沟谷、溶洞和湖塘等不易清扫的地方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清理,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景观。
      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加强对饮食和服务业的卫生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和卫生要求的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游客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凡进入石林风景区的一切车辆,应当遵守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规定,并服从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石林风景区的治安、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财产和游客安全,对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设置安全标志,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九条 对游客做好爱护石林风景资源和一切设施、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卫生等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组织游客进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游览活动。
      第四十条 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石林风景区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开发建设、旅游接待、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统计研究,形成完整资料,妥善保存。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二)保护风景资源成绩突出的;
      (三)执行风景区规划成效显著的;
      (四)为开发建设石林风景区作出贡献的;
      (五)依法管理石林风景区卓有成效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石林风景区作出特殊贡献的;
      (七)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一)造成或者足以造成石林风景资源损坏的,由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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