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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第二条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 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三条 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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