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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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