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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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