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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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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 页码:[1] [2]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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