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第六章管理机关
  • 新加坡签证
  • 美国签证
  • 德国签证
  • 意大利商务签证
  • 泰国签证
  • 加拿大签证
  • 外国游客旅京须知
  • 外国人办理进藏手续
  • 第八章附则
  • 第五章出境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的。

    页码:[1] 第1页、共1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