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a.与被探望人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b.被探望人的有效旅游*; c.被探望人持有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在港工作许可证明; d.亲属邀请申请人前往的信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